关于交通事故所引发的
误工费用问题,其计算标准并非依据受害者的年级状况来做出判断,更为关键的影响因素在于该事件是否直接导致了受害者实际收入的减损程度。所谓的误工费用,实质上是指由
赔偿义务方承担责任的部分,即对于在赔偿期限内因为无法正常进行工作活动而实际减少的损失,向赔偿权益方支付相应的报酬。《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
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