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辩护人职责的主要内容包括:
(1)辩护律师与其他辩护人员皆不可助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其隐匿、销毁、伪造
证据,亦不能引导双方
串供,更不可以恐吓、诱导等方式使
证人提供假
证言或是干扰
司法机关正常的
诉讼程序;
(2)辩护人一旦接手了该项任务,就应该立即通知涉案机关其已成为该案件的辩护人;
(3)当辩护人获得的与犯罪嫌疑人不在
犯罪现场、尚未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甚至是属于不负
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患者相关的重要证据时,必须要将此消息尽快通报给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和检察院;
(4)在会见被
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时,辩护人必须严格遵循看守所的相关规定;
(5)无论是何时何地,都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擅自会面法官、检查员等与办案有着直接关联的工作人员。《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
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
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
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