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调任与转任这两者之间的差别显著之处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首先,在性质维度进行区分,所谓调任即是指从公有制企业、公益服务性组织以及群众性团体等机构中,应聘
公职人员至政府部门担任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岗位以及其他相应级别同等职位的非领导职务;其次在身份变动方面有其独到之处,调任牵涉到公务员队伍的进出问题,即被选任出来的候选人将自然获得公务员的身份,而先前的公务员将失去公务员的身份;最后,对于实施群体的不同规定,调任不仅适用于那些不在行政机关工作的人群,还包括了
国家公务员在内的所有公务员。对于国有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不得依据本法律管理的其他公益服务类组织中的公职人员,他们也可以被选拔进入政治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四级调研员以上职务级别以及其他同等层次的职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六十九条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和参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和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
第一百零六条对有下列违反本
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
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
(二)不按照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
办理退休的;
(三)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以及考核、奖惩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
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五)在录用、公开遴选等工作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行为的;
(六)不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
申诉、控告的;
(七)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