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合同法》之相关规定,进行民事活动
签订合同时,
当事人有权利选择以书面方式或口头等各种形式处理关系,法律以及行政部门若明令要求应采取特定形式的,则必须遵循相应规定。
然而对于手机短信能否作为有力的
证据,以取代传统的书面
借条形式这一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维度去考量手机短信的客观真实性、合规合法性及其与
借贷关系的逻辑关联性。
假设手机短信确实由
借款人亲自拟定并直接发送,且其所用手机号亦为借款人所有,且在未经
出借人修正的情况下,那么这条有关借钱事宜的手机短信便可发挥与书面借条相当的证明作用。《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