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
行为人蓄意损毁公私财产,
涉案金额须达五千元人民币以上方能启动
刑事立案程序,进行进一步的
追责与惩治;
若涉案金额尚未达此标准,但行为人达到损坏公私财产三次以上或者召集并鼓动三人以上公开损毁公私财产等
情节严重者,亦可启动刑事
立案程序,以便对其追究应负之责。《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