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
民法院受理涉及
团伙诈骗等
犯罪活动的案件之后,应当于受理案件之日起2个月内进行宣判,最晚也不应超过3个月之期。若案件经过审查后需要进一步
补充侦查,则可以依法延长
审理期限2个月。对案件补充侦查的次数限于2次,既可是由检察机关自行开展,亦可指令公安部门对案件重新展开调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
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