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做出
协议离婚的决定时,
当事人必须达成共同的决心与协议意向。协议离婚的实施步骤如下所示:首先,当事人需要制定一份详细完整的
离婚协议。这份协议不仅要明确表明双方是基于自愿且充分沟通后做出的
离婚决定,而且还应当涉及
子女抚养权、
财产分配原则及
债务承担方面的内容。其次,当事人需准备所需的各项证件及文件资料,如个人
身份证明、户籍本、
婚姻状况证明、书面离婚协议等,以此正式向当地民政部门
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再者,在
申请离婚登记之后,民政部门将会给当事人设置为期三十天的冷静期。在此期间,若有任意一方改变初衷不愿
解除婚姻关系,均可前往民政局撤销
离婚登记的申请。最后,倘若经过三十天的等待,双方仍然合意解除夫妻关系,那么从第三十一天起至六十天内,当事人务必再次亲自前往民政部门申请领取
离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