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除住宅与非住宅房屋实施
产权调换的被
拆迁人,我们特意制定了相关条款来确保他们获得必要的临时安置补助以及“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导致的
经济损失,拆迁方亦需提供相应的补偿”这样的政策原则。
然而,如何对这类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进行合理的补偿,以及
补偿金额的具体标准究竟如何确定,相较于住宅房屋的拆迁,还缺少一套像住宅房屋拆迁那样全国统一的标准。
关于门面房的
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的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拆迁时涉及到的资产补偿费用,其中涵盖了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以及由于搬迁确实产生的机器设备损失等项;
其次是停产停业损失,这部分的具体金额将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一般而言不仅要考虑实际经营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同时也可以适当地涵盖预期经营损失在内;
第三个方面就是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前期的搬迁准备费用,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期费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运输、
员工辞退补偿等费用;
最后一个部分是由拆迁政策引发的额外奖励费用,比如提前入住奖、拆迁激励金等等。
被拆除的房屋价值由房地产市场单价来体现,其中被拆除的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是通过房地产市场正常评估出的单价,如果这个单价低于最低补偿单价的标准,就按照最低补偿单价标准来算。
最低补偿单价标准,接近于被拆除房屋周边已经购买的公有居住房屋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平均价格。
此处所提到的单价,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所体现出来的价格。
已购有的公有居住房屋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平均价格,由各个区、县级政府按照他们自己事先划分好的区域范围,定期进行公布。
至于价格补贴的标准,则需要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联合市建委、市房屋土地资源局共同制定。
关于拆迁补偿的方式和标准,这是由我国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的。
在拆迁的整个工作流程中,我们可能会面临各种不同类型的拆迁形式,而针对这些不同类型的拆迁形式,补偿的具体标准也会有所差异。《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