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
累犯与
特别累犯间存在以下三点显著区别:
首先,就
犯罪行为种类而言,普通累犯为各犯人先前及后续
犯罪需均系
故意犯罪;
反之,
特殊累犯则仅限于其先前及后续犯罪行为皆触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特定类型犯罪。
其次,关于
刑罚标准限定方面,普通累犯强调自犯人先前及后续犯罪行为开始,罪犯必须已经遭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判决,包括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以及
死刑等各种不同类型的惩罚措施。
然而,针对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累犯,并不受是否已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明确规定所限。
最后,
从犯人再次犯罪的时效性角度出发,普通累犯的犯人只有在前罪行刑终结或获特赦之后五年内,才能进行新的
违法犯罪行为;
反之,对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特殊累犯来说,无论何时再犯此类罪行,都将自动成为累犯,并且无需受到刑罚执行完毕或者特赦所带来的时效束缚。《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
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
假释的犯罪分子,从
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