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窝藏与
包庇罪名的判断标准如下:首先,就其所侵犯的法益而言,这一罪行主要针对的对象为我国
司法机关对于
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的
刑事追究以及
刑事审判活动的正常运行。
其次,从该罪行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来看,其客观方面要求
行为人必须实施窝藏或者包庇不法分子的行动。
在此基础上,该罪的责任承担者应当足够年满十六周岁并被判定具备相关的
刑事责任能力,任何人都可能成为此罪的实施者,但是作为
违法行为的直接施行者原则上无法构成此类罪行。
另外,依据其主观方面的特性,窝藏与包庇罪行的实施者具有明确的
犯罪意志,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严重
触犯法律却仍然有意为之。《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
共同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