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交管人员协助罪犯规避
法律制裁,那么此种行径便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帮助
犯罪分子逃避
处罚罪。
对于查实构成该罪的交管人员,将面临三至十年
有期徒刑的
刑罚惩罚。
在本罪的审理和判决中,关键因素在于,
犯罪嫌疑人涉及的具体行为是否满足了
立案标准中所指出的四大范畴,概括如下:
第一类是通过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友泄露相关部门对
犯罪活动予以禁止和调查的详细信息,从而使犯罪分子避过处罚;
第二类是积极提供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秘密藏身之处等种种便利条件予犯罪分子,以助其逃脱法律制裁;
第三类则是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友透露案件事实,协助其隐藏、摧毁、篡改重要
证据乃至
串供、
翻供,亦在帮助犯罪分子避开打击;
最后一类是除却前述三种行为外的其他通风报信、提供便利以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只有当所有这四个范畴都得以触犯后,才要对此类行为展开司法追究,确定其为可判定有罪的
刑事案件。《
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