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家长对自己的孩子具有的并不是什么所谓的“
监护权”,而是法定义务下的
监护责任。
其次,监护权是不可以随意予以放弃的一种法律义务。
依据我国严谨的法律条文规定,父母亲绝对是未成年子女的
第一顺位监护人。
当
未成年人的双亲丧失或者失去了监护能力时,应当依照以下排序,由具备监护能力的各类人员按照优先顺序担任监护职责:
(一)第一顺位则是祖父以及外祖父;
(二)接下来便是同辈兄弟姐妹;
(三)最后一种情况则是出现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机构,但必须得到该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地方各级民政部门的批准与许可。《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