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我国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
收养关系属于
非法行为,因此缔结的
收养协议亦不具备
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收养事宜必须向县级及以上级别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进行书面备案登记。
该等收养关系自登记当日起正式生效。
若收养关系
当事人皆同意并签署收养协议,则可按照协议内容执行。
如有必要,各方或其中一方均有权申请办理收养公正手续以确保收养行为合法合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
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