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构成要件如下所述:
首先,本罪的实施主体是有资格的普通公民;
其次,从主观意识层面分析,实施者必须存有明知故犯之心态;
再次,打击的对象主要是对正常的社会秩序以及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危害的行为;
最后,从现实情况来看,该罪行在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于组织、领导或者参与成立黑社会性质的
犯罪团伙并进行各类非法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并处
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
罚金。
【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数罪并罚】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
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
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
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
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