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针对被判犯下
拘役或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之罪犯的审判过程中,若该类罪犯还满足如下特定条件,便可由法官裁定予以
缓刑判决,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点:(1)其
犯罪行为严重程度较轻;
(2)该名罪犯有明显的悔过自新表现在心;
(3)经法院认定,其再度进行
犯罪活动的可能性极低;
以及(4)宣告缓刑后,不会给其所在社区带来重大而不良的影响。
另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
未成年人、孕妇及75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应享受特别优待,即当他们也符合上述条件时,应当得到缓刑的判决。《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