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需对符合以下所述标准之情况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案的
立案,则需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行为主体须通过
欺诈的方式获取了相应金额达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金融票据;
其次,此种
欺诈行为使银行或其他典型的金融机构蒙受了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直接
经济损失;
最后,如果存在
行为人多次进行此类欺诈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时,也应纳入考虑范围内。《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