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分配罚没财产的
犯罪罪行,是指司法机构以及行政执行机构违反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不按照正常的国家机构财产收支程序,而是以单位为名目对应当上交给国家的罚没财产进行集体的私人分配,且这些分配行为达到了一
定金额标准,这样的
犯罪行为被视为“私分罚没财产罪”。
对于该种犯罪行为,
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我们必须明确的是,这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是国家公共权力机构的职责性质和廉洁程度;
其次,从客观角度来看,这种犯罪行为的具体体现形式就是犯罪行为实施者无视国家规定,以单位的名义,公然对应当上交国家的罚没财产进行集体的私人分配;
再次,这种犯罪行为的实施主体基本上都是有组织性的单位,而非个人;
最后,从主观层面而言,这种犯罪行为实施者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必定是抱有明显的故意心态。《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
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