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们伟大祖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简称“民法典”)之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如下:
若
债务人未能及时有效地行使其所享有的债权及与其债权密切相关的从属权益,以致阻碍了
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得以顺利实现,那么,作为债权人,他有权向
司法机关提出申请,凭借其本人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其针对特定相对人的权益,但需注意的是,其中唯有那些专属赋予债务人本身的权益不受上述规定所影响。《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