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语境下,父母为其子女购
买房产通常被视为赠与行为。
然而,赠与对象究竟只是子女中的某一人,还是包括他们夫妇二人都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处理。
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父母的购物款项会被认定为仅
赠予其孩子本人:
首先是在双方子女未缔
结婚姻关系之前,若父母为他们购置房产
出资,那么这笔款项应被视作纯粹赠予他们儿子或女儿的礼物。
然而,如果父母能明确表达出此项礼物意指赠与给夫妻双方,则另当别论。
其次,倘若
当事人在缔结婚姻之后,父母为他们购买房产出资,则这笔款项须按照双方之间的约定来处置;
如无有效约定或者该约定不够清晰明确,那么这些资金则将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资产,除了在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有清晰表明仅归属于他们其中一方所有的情况之外。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