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行政复议的过程中,依法承担应诉职责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当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由于对行政机关颁布实施的具体
行政行为持有异议而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时,通常情况下,具体行使这一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就将成为此次上诉案件的被申请人。
其次,如果存在行政机关与法律、
法规授权的组织联合签署并推出了某项具体的行政行为这种情况,那么,该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都将作为共同的被告出现在
申诉人面前。
最后,如果申诉事件涉及到其他未被明确列出的被申请人的话,这些实体也将会成为行政复议案件中需要被关注的对象。《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
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
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