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案
当事人并未提出要求对
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划分的
诉讼诉求,那么在争议财产尚未明确分割的前提下,法庭亦可首先做出关于
离婚的裁决。
然而请注意,倘若涉案当事人在同一案件中同时
递交了离婚及财物分配的两项申请,那么法院应当在此过程中同步审理并决定他们的婚姻状况与相关财产问题。
换言之,由于涉及到离婚这一重要事项,在争议财产尚未明晰的情况下,法院不应该仅仅依据单方面的诉讼内容,草率地对当事人之间的离婚问题作出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