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挪用专项资金行为的司法认定标准如下: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从业者,在其职责范围内,
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为己有或者擅自向外借款的行为。
若此种行为涉及到金额较大且
拖欠时间已超过三个月;
或是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是
涉案金额巨大并被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非法活动中,那么此类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即判处三年以内的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惩罚。
而如果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达到了巨大程度,又或者虽然数额较小,但
行为人拒不归还,这两种情况是应处以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罚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