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引发的
人身伤害案件中,受害者可以获得的
赔偿项目主要涵盖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一)由
医疗机构开具的
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及收费人员确认单据所构成的
医疗费;
其次是
误工费,这通常指因合理的误工丧失劳动收入致损的费用;
当然也包括了
护理费,即为
受害人为恢复健康必须接受呵护的费用;
再者是
交通费,这通常是指受害人为处理相关事务而承担的交通工具租用或使用费;
此外还有住宿费,即在处理相关事务过程中所产生的住宿费用;
最后则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其必要性的营养费用。
至于(二)受害人因身体
伤残而导致生活不便所需支付的额外赔偿项目,除了第一类中的医疗费用外,还包括
残疾赔偿金、辅佐其活动能力的辅助器具购置费用,以及人身被
抚养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另外,还需要对因其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而实际发生的康复费用、护理费用、后续治疗所需费用进行赔偿。
涉及(三)受害
人死亡情况下的赔偿项目则更为复杂,不仅包括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这些基础项目,还要考虑
丧葬费、人身被抚养人的生活需求以及可能出现的
死亡赔偿费用;
同样也要考虑受害人
直系亲属为处理其后事而可能产生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用甚至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总结来说,在这样的情况下,受害人或其直系亲属倘若遭受精神上的伤害,同样享有要求支付慰抚金的权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