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境内已被
上市公司成功收购之后,剩余股份之处置方法如下所述:
凡持有正处于收购阶段中该公司股票的股东,均有权以相同的条件向收购方转让其持有的股票。
然而,此项权利仅适用于那些被收购公司的
股权结构未能达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相关规定的情形。
此外,在收购行为顺利结束之际,倘若收购对象为
有限责任公司,则应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企业的组织形式进行相应的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第七十四条
收购
期限届满,被收购
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交易要求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
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
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