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并不意味着无需入狱服刑。恰恰相反,这是一种针对那些被判定犯有特定罪行、须接受一定
刑罚制裁的罪犯所实施的法律判决,他们可不需被关押在监狱中,而是在社会的监督下进行改造和矫正。相应地,只要这些被宣告
缓刑的罪犯能够遵守
缓刑考验期间的各项规定,即使在这段期间之内,也需要由公安机关进行严密的考察,配合其所属单位或基层组织的辅助监管工作。只有当他们没有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七条中所列出的任何情况时,才可以顺利渡过缓刑考验期,使原先所判处的刑罚得以终止执行,并且向公众宣布这一决定。然而,若果这些被处以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行政
法规或受到国务院公安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管要求的严格限制,且情节严重者,那么该缓刑将被撤销,原先依法判决的刑罚将被重新执行。《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