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状况与
抚养权利的获取并未存在必然的关联性。
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如若男方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者,女方有权发起
诉讼请求,主张变更
孩子的抚养权益:
首先,若亲身照料子女的一方因为患上严重疾病或者遭受身体伤害而无法继续承担
抚养孩子的责任;
其次,若亲自照料孩子的一方未能履行其应尽的抚育义务或者存在虐待子女的恶劣行径,亦或是其与子女共处生活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负面影响;
接下来是比较特殊的情况:
如果子女年满八岁且表示自愿跟随另一个人生活,而且这个人拥有足够的经济和人力资源来
抚养子女;
最后,如果存在其他具有充分法律依据的原因,也可作为
变更抚养权的诉求前提。《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
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