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妻一方擅自将
共有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者,原则上仍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加以追索——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项权利可能会受到限制或部分失效。
如若一方未得对方允许私自处分双方共有的财产,且第三方以善意且支付了合理价格获得该标的物,并且已经依法完成了相关不动产
物权变动登记手续,那么在此种情形下,另一方可能无法直接索回此项财产。
但是,他/她仍可在
离婚诉讼中向对方主张
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
对价并已办理
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
离婚时另一方请求
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