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配偶无故失踪,则可采取以下两种途径来
解除婚姻关系:
首先是直接
起诉离婚机制。
在这种情况下,
当事人只需向法院
递交离婚诉状即可,无需申请宣告失踪者或者宣告其死亡,法院对此类案件应予以受理。
对于下落不明的一方,法院会通过公告形式将相关法律文书传达给他们。
其次,若该失踪者已经失踪超过2周年,其配偶便有权向其
户籍所在地基层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
在获得宣告失踪判决之后,倘若另外一方再次提起
离婚诉讼,那么法院将依法判决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