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公告实施征收农民住房前,如果农民已经拥有建设新房所需的合法审批文件并且新房已经顺利完工的情况下,我们将对其新房子提供相应的补偿措施。
然而,对于那些应依法被拆除但是却未得到妥善处理的旧房子,我们在此情况下是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补偿的;
其次,若在公告发出之际,农民朋友们尽管已经获得了建房的许可文件但是新房仍处于施工阶段,那么我们将敦促你们立即停止此类行为,接下来关于具体的补偿费用数额,大家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来共同决定;
2.针对那些在批准的期限内的临时性建筑,只要其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
有效期,那么我们会视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偿;
然而,如果这些建筑物属于未经批准或者超过了规定的期限,或者是在公告发布之后进行新增、改造和扩张的部分,那么这些都是不在补偿范围之内的;
3.如果同一区域涉及到了
国有土地与农村
集体土地,那么在国有土地的范围中进行的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将按照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而针对被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中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则将参考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
法规来进行操作;《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