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须满足以下各项条件:
首先是,组织机构得以建立并且能够持续稳定地正常运作;
其次,过去3年内平均可供分配的利润足够支付公司债券一年所需的利息费用;
最后,还需要符合国务院做出的相关规定。
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来的款项中,应用途为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所规定的财务需求;
若需要改变这些资金的具体用途,必须经过债券持有者群体的大会,并针对每一个更改项目都要做出相应的决议。
在此强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到的资金,严禁用于补偿亏损以及所有非生产性的经济支出。
当
上市公司需要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公司债券时,除了需要满足上述第一条中的全部条件之外,还应该严格遵循本
法规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具体要求。
然而,如果按照既定的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司可以以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债券的转换操作,此种情况下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证券法》第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是,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债券转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