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同一项财产,若涉及到为两位及以上的
债权人提供
担保措施,在进行
抵押后,涉及到的抵押财产的拍卖或变卖所获得的资金将依据以下各项原则予以分配和偿还: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根据登记时间的次序依次决定每笔
抵押权的清偿顺序;
其次,当某位债权人拥有已完成
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时,他/她将优先于那些尚未完成登记的债权人受到清偿;
最后,若某位债权人的抵押权目前并未能完成登记手续,则其清偿顺序应依据所持有的债权比例来最终确认。《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
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