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犯罪嫌疑人的
刑拘期限设定为14天,自其进入看守所以降开始计算。在此期间,相关司法机构须向检察机关申请批准,而等候检察院审核的时间为7天,同样包含在这14天之内。若审核通过,则意味着将对嫌疑人采取
逮捕措施;反之,若未能通过,则释放之,或者更改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
延长刑拘期限的情况则为
刑拘期达到37天,在此期间,检察院仍需进行7天的审核工作。在这段时间内,
侦查机关需要再次向检察院申请
批准逮捕。公安局实施
拘留时,务必出示经过官方授权的
拘留证明文件,同时要求
被拘留者在拘留证明上面签字,并按下指纹确认。若被拘留者拒绝服从拘留命令,执
法人员有权依法采用强制手段,比如使用戒具等。执行完拘留环节之后,除了因为有助于侦查活动或存在难以通知到被拘留者亲属或单位的情况之外,负责做出拘留决定的司法机构应在24个小时之内,将拘留的原因和
羁押点位通知被拘留者的
家属或其所属单位。倘若公安机关在外地执行拘留任务,应该通知被拘留者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当地公安机关也应对此提供必要协作与支持。《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