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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扣押停车费由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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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6-05
车辆被查封或扣押时所产生的停车费用一般应由做出相关执法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自具备法律效力的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出具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义务通知当事人领取被扣留的事故车辆。
在此情况下,由于扣留车辆而引发的相关费用将也由作出决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全权负责,然而,如果公安机关交警管理部门已经向当事人发送领取车辆的通知,但是当事人逾期未予领取且由此产生了相应的停车费用,那么这部分费用就需要当事人自行承担。
而对于那些经过三次有效通知后仍未予以领取的车辆来说,在经过公示满三个月之后仍未能领回的,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对这些被扣留的车辆进行合法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车辆被扣押停车费由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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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扣押停车费由谁出
车辆被扣押停车费一般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5浏览 2024-09-15
交警扣押车辆停车费谁来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交警扣押车辆停车费谁来承担问题解答如下,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承担。如果是交警扣车,产生的拖车费以及停车费,这个费用你不用给。如果交警要收,或者是交警委托的第三方要收这个费用。可以给当地的市公安局局长或者交通管理局局长打个举报电话或者写投诉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暂扣违法车,不管是亲自保管,还是委托社会单位保管,都有义务保管好所扣车辆,扣车也是交警的执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执法扣留车辆是根本不允许收所谓的停车费的。交警暂扣车辆是正常的执法行为,由扣车产生的费用属交警队正常执法支出,车主没有义务为交警的委托行为付费。交警处理完违章后,应原封不动地将车交给车主,法律没有规定车主还要付费,让车主交停车费于法无据。交警委托社会停车场暂时代管车辆,这种委托行为是交警与停车场之间的事情,与车主无关,即使要交费,也是交警来负担,不应该由车主来交停车费。按照《合同法》来说交警委托第三方保管你的车,是交警与第三方有合同关系,你与第三方并无合同关系。所以无论是交警提供的拖车或者停车场还是第三方提供的,车主都不该承担这个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承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承担。因交通事故被扣押,交警大队委托停车场保管,在扣押期间的车辆保管费应当由交警大队承担,不应当由您自己掏钱。一些地方的交警部门称政府没有审批划拨专门的暂扣车辆停放场地,只能委托经营性的停车场停放车辆。既然暂扣车辆停放在经营性的停车场,就得交纳停车费。交警部门的该观点是错误的。委托经营性的停车场停放车辆是交警部门的单方行为,并未征得被暂扣车辆的司机或登记所有人同意(被暂扣车辆的司机或登记所有人并未同意承担停车费),因此该行为对被暂扣车辆的司机或登记所有人不产生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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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扣押停车费一般由谁出
车辆被扣押停车费需要根据车主处理违章的时间确定的,具体如下: 1、如果车辆被交警扣车并且拖走,如果及时到交警队处理违章,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是交警部门承担的,不需要交停车费和拖车费; 2、但如果交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后,车主在三十日还没有来处理违法行为,也没有来领取车辆的,除了要缴纳违章罚款外,还需要缴纳停车费,才能将车辆取回。交警部门会公告三个月,三个月后没有领取车辆就会被依法处理。
30浏览 2024-10-18
车辆被扣押停车费一般由谁出
43浏览 2025-04-04
车辆被扣押停车费一般由谁出?
车辆被扣押停车费一般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22浏览 2025-05-04
车辆被扣押,停车费用应由谁承担
车辆查封扣押期间的停车费通常由交警部门承担。在法律报告出具5日内,交警须通知当事人取车。若当事人逾期未领导致额外费用,个人需负责。三次通知后无人领取的车辆,公示3月后可依法处置。
34浏览 2024-06-15
车辆被扣押,怎样收取车辆停车费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第 一,看管车辆,从法律关系上讲,是一个保管合同,应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保管合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通过协商自愿而订立的,以保管人妥善保管保管物,到期返还该物给寄存人,并可以按照约定收取保管费用的合同。虽说被扣押的车辆也是交到停车场保管,可是寄存人却不是车主,也不是驾驶员,而是交通警察,当然交通警察是职务行为,他是代表交警大队去寄存被扣车辆的。那么,这个保管合同的主体应该是交警大队和停车场,交警大队是寄存人,停车场是保管人,这个保管合同准确地说是交警大队与停车场签订的,是交警大队委托停车场在保管被扣车辆。  第 二,从现行法律规定看,妥善保管被扣车辆是作出扣押决定的执法单位的法定义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从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处理违章,还是处理交通事故,被扣押车辆的保管义务都是作出扣押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 三,二000年七月十四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目前唯一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的有效的法律规范。该《办法》第二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境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该《办法》 第五条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经营性质分为两类,即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像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像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从《办法》的规定看,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单位无论是何种经营性质,但都是商业经营单位,没有政府管理部门,所以,交警部门依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营停车场是明显错误的。在实践中,交警部门也清楚地知道自己不能经营停车场并办理停车收费业务,但是为了把自己的换成金钱,取得非法利益,有意采取一些貌似合法的形式来规避法律规定,从而心安理得地榨取群众钱财!笔者发现其规避法律的形式,一是冒用他人的名义办理停车场,实际是交警队自己在经营;二是在他人的停车场里边租用部分场地,办成场内场,对外是他人停车场的名义,实际上还是交警队自己在经营。   第 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七条第 (四)项规定,交通肇事、违章被强制拖离现场车辆,应按就近停放的原则处置,其收费标准按所停放停车场所的标准执行。这一规定,与2004年公安部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简称2004规定)的有关规定一致。《2004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将车辆拖移至停车收费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平均停车收费水平的停车场停放。看来按照当时的规定,因交通肇事或违章被扣押的车辆,是允许停放在停车场收取停车费的。但是,被扣押车辆的保管义务是作出扣押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即交警大队,保管合同也是交警大队与停车场签订的,停车费到底应该由谁来出,一直以来是人们争议的焦点。交警大队,作为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运用国家赋予的管理公共秩序的权力,强行将管理相对方的财物保管,来收取服务费,即使扣押交通肇事或违章车辆是合法的行政行为,其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也是违法的。强迫交易、强迫他人接受服务,不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明令禁止的行为,而且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严厉打击的行为。用合同法律关系来分析,交通警察将肇事或违章车辆交给交警大队经营的停车场来保管,岂不是自己同自己签订合同,然后叫别人来出钱,违法又不合理!鉴于实践中借此规定,公安部在2008年修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时,将《2004规定》的第二十条第二款予以废止。一些地方法规也对该争议作出了明确规定,《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条规定,除车主或驾驶人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并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由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的,不得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也明确规定,运管部门暂扣车辆不得收取保管费,造成暂扣车辆损坏的还要赔偿。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仍坚信执法部门对被扣押的车辆收取停车费是错误的、是违法的!但是,从网上各地一直不断的投诉看,执法部门收取停车费的现象非常普遍,特别是交警部门,对停车费的计算方面,时间算法离奇、价格高的出奇,还无人敢管!所以,笔者呼吁国家有关部门,特别是立法部门能够作出统一的明确规定,以杜绝这种故意曲解法律、人为规避法律,从而、借机敛财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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