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之规定,关于附设
担保物权的债权之偿还问题,如该等债权系由于多项财产开展
抵押而形成,则需依循以下法定程序进行偿还:首先,应以
抵押权之登记时间顺序作为偿还顺序的考量标准,若出现登记时间顺序相同的情况,则应参照每笔债权相较之下的比例进行公平公正的偿还。
其次,处在先期完成登记手续的抵押权将优于在其后进行登记的其他抵押权。
最后,倘若存在未经登记的抵押权,其应与已登记的抵押权共同参与到按债权比例的偿还过程之中。《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
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