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债务清偿顺序如下:
1.破产债务人的职工工资、社保等: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首先用于支付破产债务人的职工工资、社保等,以确保破产债务人的职工的基本生活和社会稳定。
2.有质押、抵押、动产留置的债权人:这类债权人在破产清算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他们可以就抵押、质押的财产优先受偿。
3.其他普通债权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普通债权人根据债权金额和破产财产的情况,按比例受偿。通常情况下,普通债权人能够获得的清偿相对有限。
值得注意的是,破产清算程序一旦启动,债权人应按照法院公告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程序终结,破产债务人注销。
在实际操作中,破产清算过程可能涉及复杂的问题,如债权人的权益保护、破产财产的处置、债务清偿等。因此,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应充分了解法律规定,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破产清算案件的处理也需要法院、管理人等各方共同努力,确保破产清算程序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二、债务清偿顺序是什么
债务清偿顺序为:
第二顺位为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第三顺位为破产债权。
其中,第一、二顺位的请求权,称为优先请求权。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113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公司破产清算顺序
破产清偿顺序为: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依清偿顺序逐一分配,前一顺序债权全部清偿之前,后面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如果对破产清算债务清偿顺序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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