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交通意外导致四肢严重受伤甚至断裂,首先需由当年为该
机动车购买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进行
赔偿偿付。
如有不足之处,则应由另一家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
保险合同进行补充,以确保对受害者的最全面保障。
但仍有剩余
赔偿金额尚未支付时,将由
肇事方的
行为人依法承担后续所需责任与费用。
涉及到的赔偿项目主要包含
医疗费用、陪护人员
工资、交通工具费用、饮食所需营养费以及在医院期间的伙食补贴等,如果受害者被诊断残疾,那么赔偿还需要包括残疾人辅助装置费用以及残疾
抚恤金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
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