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针对员工
加班事宜,企业当满足以下两项基本前提:
第一,需基于出于生产经营之必要而请求延长工作时长;
其次,相关决定须在经过与工会及
劳动者深入磋商之后方能做出。
事实上,对于企业的加班请求,员工确实有权予以拒绝。
然而,请注意,并非在所有情形中,员工均可直接回绝所任职单位关于加班的相应请求。
以下提及的特定情形除外,如果用人单位为了应对诸如自然灾害、事故或者突发事件,致使劳动者的生命、身体健康以及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急需进行紧急处置;
抑或是因为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出现故障,严重影响到生产进程亦或公众利益,必须要立即修复等情况;
再者,如遇法律、行政
法规所明确规定的其他特定状况。
此外,怀孕期已达七个月以上,以及正在哺乳尚未满周岁婴儿的女性职工,在任何情况下皆有权拒绝参加加班。《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