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券到期偿还,分期偿还以及展期偿还
1.债券到期偿还俗称满期偿还,其特点在于按照发债之时所规定的还款期限,于债券到期之际一次性偿还所有本金,表现出稳定、严格的偿债原则;
2.分期偿还,也可称之为中途偿还,此种偿债方式主要针对债券的最终到期日之前,部分或者全部偿还本金的情况,展现了灵活、人性化的
债务处理手法;
3.至于展期偿还,则特指在债券期满之后进一步延长原有的本息支付周期,以实现更长时间段内的财务安排。
(二)部分偿还与全额偿还
1.部分偿还体现了逐步或者缓释的偿债策略,即将债券自发行之日起,经历一段特定宽限期后,按照发行总额的某个固定比例进行分期偿还,最后在债券期满之际完成全额偿还;
2.全额偿还则是在债券到期之前结束全部本金的偿还,在期限上表现得更为明确、坚决。
(三)定时偿还与随时偿还
1.定时偿还亦称为定期偿还,该种偿债手段的核心特征在于宽限期过后,根据约定的月份及日期,按照预定的利率逐次偿还本金;
2.随时偿还则允许
债权人在宽限期后自由决定时间节点,随意偿还债券的部分或者所有,展示了更为宽松、自主的偿债条件。
(四)抽签偿还与买入注销
1.抽签偿这一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在债券期满前进行部分偿还时,采用抽签方式确定应偿还债券的编号,这既增加了偿债过程中的趣味性,同时也给予投资者对随机结果的期待;
2.买入注销则要求发行人在债券未到期之前按照市场现行价格购买自家发行的债券并注销剩余
债务,这种行为有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降低风险水平。《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上市公司经
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