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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恶意透支行为而言,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其涉及的金额范围在人民币1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应被视为“
数额较大”;
而当涉及的金额范围在人民币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时,则应被视为“
数额巨大”;
若涉及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那么便应被视为“
数额特别巨大”。
这里所提到的“恶意透支的数额”,特指在上述规定的特定条件下,持卡人拒绝偿还或尚未偿还的全部款项,但并不包含诸如利息、
滞纳金以及手续费等由发卡银行收取的额外费用。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