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指出,若欲申请
撤销婚姻关系,需于得知或理所当然有理由相信取消婚约事宜之日起一年内进行主张。此节内容亦遵从民法典第1053条的规定,其中从严要求,对于在
结婚登记之前身患
重大疾病却未能如实地告之配偶者,配偶有权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交
离婚申请书以撤销该婚姻关系。在此类情形下,申请撤销婚姻关系的
当事人必须在知晓或者应该知晓取消婚约事宜后,期限为一年内提出。从我国法律角度分析,如果涉及因受威胁而缔结的婚姻关系、被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者被迫与他人缔
结婚姻、以及在结婚登记之前已明知自己身患重大疾病且未如实告知配偶这三种情况,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
递交撤销婚姻关系的申请。然而,在上述三种情况下,请求撤销婚姻者必须自该
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自人身自由得到恢复之日起或自知晓取消事项之日起,一年内提交申请。简言之,在任何一种情况下,要求婚姻予以撤销都应于受到相关侵害行为终止或知晓相关信息之后的一年内提出。如若超过规定时间,申请人可以参照
诉讼离婚程序,向法院递交
申诉书,要求法院作出
离婚判决。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年”的期限并不适用于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条款。故而,在寻找撤销婚姻关系的路径时,务必在自知悉或是可能知晓取消婚约事宜之日起至一年内提
起诉讼,同时这一年的期限通常被视为固定期间,不会因为其他原因而延长、扣除或者重新计算。《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