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系由以下各项关键要素所构成:
首先,
犯罪主体需具备特定身份——即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员工;
其次,在主观心态方面,
犯罪分子需怀有明确且积极的故意心态,并将非法谋取暴利视为其唯一的追求目标;
第三,
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主要对象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
财产权益;
最后,从客观角度来看,罪犯必须通过利用自身职务优势,为本人或其亲属、朋友从事有偿经营活动时提供不正当的帮助,致使国家整体经济利益遭到严重损害。《
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