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之间的
离婚诉讼,在法律上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依据相关法律条文,人
民法院在处理
离婚事务时,必须先行调解。当夫妻中的任何一方
提出离婚请求时,可以先寻求有关组织提供支持性协调或直接向所在人民法院提交
诉讼申请。人民法院会对
离婚纠纷进行详细的审理,最终决定是否批准离婚,这其中涉及到诸多因素,如
感情破裂程度等。
对于涉港离婚纠纷而言,需要明确诉讼的具体地点。首先需了解地域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
一审民事案件时所行使的权利和分担的责任。其次要熟悉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对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法定份额以及他们之间的职责分工。另外,如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它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它应该将该案移交至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到移交给其他人民法院的案件应被置于重要地位,这些法院都应该认真对待并予以公正审理。如果受到移交给它的案件在其职权范围内并不完全合适,它不能再次擅自转移给其他法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