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雇佣之日开始的第一个月内,若乙方拒绝签署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权发出书面解聘通知书,并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形式的
经济赔偿金。
只需要用人单位以
书面形式正式要求乙方签署劳动合同,无论乙方出于怎样的理由未能签署相关文件,用人单位皆可在一个月内,依据法定期限发出书面通知以
解除劳动关系,进而豁免承担支付
双倍工资及
经济赔偿的法定义务。
然而,必须特别强调的是,当乙方试图拒绝或拖延签署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有必要在此一个月的合法期限内向其发出书面结案通知,依法终止双方的
劳务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
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
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