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自期,并且在此之后开立的
增值税专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申购单据、
机动车销售汇总收据以及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将执行取消确认、鉴别对比和申报抵扣事项的时限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
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一、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6号、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