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幸遭受电动自行车碰撞导致人身损伤时,有权主张获得以下
赔偿项目: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与康复所需的合理支出,而且还包括因
误工而导致收入损失的部分。
关于各类具体费用的计算方式如下:
1.医疗费:
需参照
医疗机构所开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收据,结合
病历与诊断证明等相关
证据来予以确认。
若补偿赔偿义务方对于治疗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存在疑虑,应对此负担相应的
举证责任。
2.误工费:
依据受害者的误工时间与收入水平加以衡量。
误工时间则根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所出具的证明予以确定。
如果受害者因为受伤而致残,导致长时间无法工作,那么误工时间可以算到
评残日前的最后一天。
如果受害者能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误工费将按照实际缩减的收入进行估算。
假设受害者没有固定的收入,将会参考他们过去三年来的平均收入金额;
若受害者无法通过举证会议证明自己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也将会参照
起诉地所在地区相似或相类似行业的上一年度
从业人员的平均
工资作为参考。
3.护理费:
依照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及护理人数、护理期限共同判断。
倘若护理人员拥有收入,会遵照误工费的计算模式进行核算;
若护理人员并无收入,或者请来了护工帮忙看护,就将会参照本地的护工在同级别护理服务中得到的
劳动报酬标准进行计算。
4.交通费:
以患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为了看病或转院治疗而产生的真实费用进行统计。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参照所在地国家机关一般
公务人员出差伙食补贴标准进行评定。
6.营养费:
根据受害者
伤残程度参照医疗机构的建议进行确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