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针对劫持婴儿的行为进行
量刑判定,需首先明确罪犯的动机和目的。
假设罪犯的目的在于向孩子父母勒索财务,那么此种行为无疑满足了
刑法中的
绑架罪的认定条件。
反之,假如罪犯的目的是为了将孩子出卖出境,或者将其收为养子/女,并通过偷盗手段让婴儿脱离父母的
监护控制,那么这种行为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关于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条件。《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
暴力、
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