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预付款这一环节中,其所占的比例通常以观定的
合同条款为准,即允许达到合同金额的10%。
在双方
当事人签署合同后的30个工作日内,则需支付预付款总额的50%;
而在
承包人已成功安排其主要工作人员与主要机械设备到指定现场后的30个工作日内,剩余的50%
工程款项亦应得到支付。
此外,也可参照工程进展情况,根据实际施工进度分阶段支付大约25%至75%的工程进度款。
工程预付款的另一别名是“材料备料款”或“材料预付款”。
它主要用于
保证承包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购买工程用材、工程设备、购置或租赁相关的施工机械设备、搭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团队有序开展施工等方面所需的资金充足。《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
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
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
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
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
担保事项。
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
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
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
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