殊不知,逾越法律规范界限,非法从事经营活动者,必定会触动法律底线,牵涉到数目的大小亦有所不同。
如果所涉及到的金额超过了100万元人民币,或者给金融机构带来了至少20万元的
逾期未还款项,甚至导致其损失超过了10万元的话,那么这些人将会面临严重的
刑事责任风险。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所谓的‘
信用卡套现’,系指持卡人并非通过常规合法渠道(如自动柜员机或柜台)进行现金提取,而是采用各种巧妙手法,例如虚构交易、夸大价格或者实施现金
退款等等,通过这种方式将信用卡信用额度中的资金,转变为实际的现金资金,然而他们却并未向银行缴纳相应的手续费。《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