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均无法行使
离婚损害赔偿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出现如下情况者,导致
婚姻破裂的话,无过错方才具备
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权利:
(一)
重婚行为;
(二)存在与他人
非法同居的事实;
(三)发生严重的
家庭暴力事件;
(四)长期对家人进行虐待或遗弃;
以及(五)对方存在其他极其严重的过错行为。
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如果某位丈夫遗弃子女,另一方实施了家庭暴力,那么双方都被视为造成上述后果的
责任人,其中并没有任何一方可被认定为无过错的过错方。
因此,基于法律设定的前提条件——仅允许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故在此类情况下,无论是遗弃子女的丈夫还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妻子,都无法以自己受到伤害为由,向对方要求支付
离婚损害赔偿金。《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
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