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亲子关系中,父母和子女作为各自独立的民事法律
当事人,他们之间并不因为血亲纽带的联系而混为一谈,因此父母所欠之债仅仅是他们以自己的身份与他方所产生的
债权债务关系,其本质上与我等(子女)并无关联。
然而在涉及到
继承问题时,
继承人(即子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定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各种
债务的责任。
若此时遗产的价值无法完全覆盖各种负债,那么我们(子女)只需要负担超出遗产的部分即可;
假如有人选择放弃遗产的
继承权,他/她就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了。
除此之外,假如有人同意代父偿还债务,那他/她则只需负责在承诺的范围之内去履行责任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